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通用33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通用33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篇1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显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加工企业;(十)重要的显著单位;(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1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显著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显著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显著集中的大型仓库和显著,国家和省级等显著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显著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显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职责'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显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显著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显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显著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显著明确;...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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