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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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
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阅读与收
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20xx 423 日国务院令第 522 号 布,根据20xx 7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
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
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
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
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
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
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
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
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资产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达到净资产的 50%;
    ()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 3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 2年的高 管理人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况、内部控制制、合规制
和人源状况相;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根据其财务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高级管理人业务管理能力业人
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加注册资本股权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
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或者内分机构,在
境外设立、收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规定下列事的条款:
    ()证券公司的称、;
    ()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其产生办法、职权、事规则;
    ()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供担保的类、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的解散清算办;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下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
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认购或者受证券公司的股权,其持股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受他人
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
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应当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业、解散或者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
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的业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并在下列期限内,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面决定:()对在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或者
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受理之日6个月;()加注册资本股权构发生重
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受理
之日起 3个月;()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查高级管理人
职资格的申请受理之日45 个工作日;()对设立、收内分机构,或
业、解散产的申请受理之日30 个工作日;()要求查董事、监事
资格的申请受理之日20 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其分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
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批准件,理证券公司内分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或者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内分机构的营业执照
,应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发经营证券业务可证。经营证券业
可证应当明证券公司或者内分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可证,证券公司内分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产或者内分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定的报上公,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
织机构,明、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标签: #证券 #公司 #条例

摘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阅读与收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20xx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布,根据发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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