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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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 6篇)
合同 民事上 状 篇纠纷 诉 1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 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 xx 市X94 号,公
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 注册号:, 法定代表
人:姚 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 X,女,汉族,19xx 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 xx 市X94 号,
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
号:, 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
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 ,特依法提起上 。书 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
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
“ ”于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
168 “ ‘ ’条之规定: 简单民事案件中的 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
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
万,合同标的额达 1000 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
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
“ ”托代理人 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
法庭庭 等 程序,一 判决 中却列明 律 被上 人一 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审 诉讼 审 书 该 师为 诉 审
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 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
担合同义务,因此,李 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 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 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
此,本案姚 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
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
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 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 ”、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 李通 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
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 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
其又接受姚 X的委托,代表姚 X及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
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
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
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
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
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否 ,就是无效的。因此,一 判决中以 姚则 审 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其授 原告的 工李通作 代表,是 自身 利的合法 分 由而否定李通权员为业务 对 权 处为
代理 用法律事 的成立, 重 反法律的禁止性 定,适用法律 重 , 定事权滥实严违 规 严 错误 认 实
重 。严 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
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
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
《销售合同》标的额达 1000 “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 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
”理 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
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
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
行任何形式的 算付款 ,被上 人提供的 、 行 算流水明 等 据形成的结义务 诉 对帐单银 结 细 证 证
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
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
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
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
细,都是首先拨打 0533-5 电话,然后拨打 0533-5,而 0533-5 并不是上诉人的电
话,0533-5 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
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
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
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
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
院 明事 支持上 人的上 求。查 实 诉 诉请
此致
广 省佛山市中 人民法院东级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x年12 月1日
合同 民事上 状 篇纠纷 诉 2
上诉人(原 原告审):潘白 X,男,汉族,1x 年9月2日生,住址:xx 省xx 市x区丰路
号9幢xx 室,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原 被告一审):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 区xx 镇环东一路65 弄号
1586 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20xx01,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 被告二审):陆根X,男,汉族,x年10 月19 日生,身份证号:,户籍
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 X号, :, 住址:邮编 现 xx 区合 xx 镇xx 村宅 X号, 系联
电话: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民三(民)初字第 1772 号判决 第二 ,依法改判支持原书项审诉讼请
“求: 要求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14,461.00 元的利息,自 x年12 月1日
起按年利率 6% ”计息,直至付清之日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判决 回上 人主 利息的 , 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审驳诉张诉请 实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
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
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 2
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年11 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
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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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合同民事上状篇纠纷诉1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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