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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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 6篇)
合同 民事上 状 篇纠纷 1
    上诉人(一审被告)X,男,汉族,19xx XX日出生,住山东省 xx X94 号,公
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 注册号:, 法定代表
人:姚 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 X,女,汉族,19xx XX日出生,住山东省 xx X94 号,
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
号:, 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 ,特依法提起上 。书 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942 号民事判决
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
“ ”于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168 ‘ ’条之规定: 简单民事案件中的 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
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除外:......()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
万,合同标的额达 1000 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
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
“ ”托代理人 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
法庭庭 等 程序,一 判决 中却列明 律 被上 人一 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 诉讼 审 书 师为 诉 审
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 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
担合同义务,因此,李 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 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 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
此,本案姚 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
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将自
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 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 ”、关于代理权用问题。 李通 是被上诉人的销业务人,本案《经销合同》是
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 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件中,
又接受姚 X的委托,代表姚 X及经贸有限公司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合同事务,明
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
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受原、被告的委托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
开庭代理人在原告代表原告宣读诉状又接着去被告代表被告宣读相反
意见的答辩状,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
共利,享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立的一要件,当事人行
使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否 ,就是无效的。因此,一 判决中以 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年人,其授 原告的 工李通作 代表,是 自身 利的合法 分 由而否定李通为业务 对 权
代理 用法律事 的成立, 重 反法律的禁止性 定,适用法律 重 , 定事 严 错误 认
重 。严 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互矛盾,不能自圆(1)合同是际履行,不能因
合同标的达万之巨就可定合同行,合同条款如果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
务,不能实的权利义务,与标的额大没有系。而一审判决定本案所
《销合同》标的额达 1000 万元之巨,合同没有行 有违一陶瓷行业大额易的
理 为由定合同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条或借款
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合同数额多大,不能还款义务的就。(2)本案中,
被上诉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上诉人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
行任何形式的 算付款 ,被上 人提供的 、 行 算流水明 等 据形成的义务 诉 银 结 证 证
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的对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而与对
单一一对应的结算结算人是刘健,经查证,是被上诉人的销
业务人,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认识。而对一明的事实,一审判决
遗漏,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判之(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
首先拨打 0533-5 电话,然后拨打 0533-5,而 0533-5 并不是上诉人的
0533-5 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
电话只是一,并不是意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行与的事
实。
    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感到
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
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请二审法
院 明事 支持上 人的上 求。 实 诉 诉请
    此致
    广 省佛山市中 人民法院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
    X X
    x12 1
合同 民事上 状 篇纠纷 2
    上诉人(原 原告)潘白 X,男,汉族,1x 92日生,住xx xx x丰路
9xx 邮编:,电话
    被上诉人一(原 被告一):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xx xx 东一65 弄号
1586 ,法定代表人:X邮编20xx01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 被告二)X,男,汉族,x10 19 日生,身份证号:,户籍
地:江苏兴化山镇府前街 X号, :, 住址:邮编 现 xx 区合 xx xx 村宅 X号, 系
电话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民三()初字第 1772 号判决 第二 ,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
求: 要求被上诉人二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614461.00 元的利息,自 x12 1
起按年利率 6% 计息直至付清之日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判决 回上 人主 利息的 , 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审驳诉诉请 实
    1、双方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
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
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与一般交习惯
    2、上诉人曾采用多,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高利(月利 2
)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明确知晓x11 月底前将全部欠款
清,但事没有行。
摘要: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合同民事上状篇纠纷诉1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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