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件赠与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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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赠与合同(精选 3篇)
附加条件 与合同 篇1
    甲方(赠与人)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受赠人)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 携手合作,促 展, 足利益,明确 任,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为 进发 满 责
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赠
 (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赠与标的
     甲方将其所有的 (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
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赠与物的交付
    交付的条件:
    交付的时间:
    交付的地点:
    交付的方式:
    交付的手续:
     三、乙方应在 (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赠与(
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甲方的主要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乙方为直接目的,甲
方的主要 是依照合同 定的期限、地点、方式、 准将 的物 移 乙方。 与的义务 标 标 转 赠 财
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甲方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
当承担 害 任。损 赔偿责
    3、甲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七、甲方的权利
    1、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2、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
赠与义务。
    八、乙方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所赠与财产交付乙方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接收。
    2 、乙方履行 义务,否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九、乙方的权利
    1、乙方没有拒绝接受赠与的,则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时无偿取得标的物。如
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乙方可以请求其交付。
    2、甲方交付赠与的财产后,乙方即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十、违约责任
    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
由甲方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甲方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甲方即丧失了任
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甲方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乙方 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 属的 ;
    (2)乙方 甲方有扶养 而不履行的对 义务 ;
    (3)乙方不履行 与合同 定的 的。 约 义务
    甲方的撤 ,自知道或者 当知道撤 原因之日起销权 应 销 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
间。超过这一期间,甲方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事行为力的,其承人或其法定
人可以撤销赠与。甲方的承人或者法定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之日起 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除。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
生活的,可以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甲
方就原已履行的 与,无 要求乙方返 。赠 权
    十二、解决
    甲乙就本合同 下的相关事 生争 的,可以 商解决, 商不成的,可以 项 项 议 协 协
 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一种)
    1 向 仲裁委员仲裁;
    2 院提诉讼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日签约日期: 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加条件 与合同 篇2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中华人共和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用前规定。"也即未 公 的 与,在 与房屋未 理 属经证赠 赠 办权过
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共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意撤销。
    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中华人共和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
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
共和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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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加条件赠与合同(精选3篇)附加条件与合同篇赠1  甲方(赠与人):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受赠人):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携手合作,促展,足利益,明确任,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为进发满责华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赠 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赠与标的   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赠与物的交付  交付的条件:  交付的时间:  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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