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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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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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精选 5篇)
文开 告格式范文 篇论 题报 1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
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
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
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
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
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
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 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
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
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 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
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
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
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
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
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中国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
“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 “,张惠英老师之 所谓标准合同条
”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 。定
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
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
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
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
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
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企业 与消费者协
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
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
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
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
不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
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
(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
(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
(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
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
”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
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
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
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
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
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
“ ”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 异常条款 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
“ ”谓 异常条款 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
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
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
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
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
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
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
“同的程度;二) 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
” “ ”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 。如果条款提供人对 异常条款 提请注意的程序不
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
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
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
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
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
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
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
。当事人 反先合同 ,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 的,有 的务违义务 销过错
一方 另一方因此遭受的 失 承担 失 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 的直接后对 损 应 缔约过 责 义务
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
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
二是格式条款未 入合同, 部分内容依法律 定确定 ,又 一方 于不利的, 合同订 这 规时 对 过 则
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
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
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
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
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
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
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
(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
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
“ ”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
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
“ ”者在合同订立之前 踌躇再三,权衡利弊 。如 1971 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 号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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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精选5篇)文开告格式范文篇论题报1 摘要: 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 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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