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两年。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被担保债务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二十四个月;被担保分期履行的,保证期
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四、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如本保证书第二条所述)负
有法律上和 上代 清 的 和 任。若委托人经济 为 偿 义务 责 /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受
益人 的《借款合同》(即主合同)或相关合同中 定的任何 ,本反担保人保 在签订 约 债务 证
收到贵公司索偿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不
得附带任何条件,不得有任何异议(每逾期一日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
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
任保 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 任的 求,本反担保人自愿 先承担 公司的无带责 证 责 请 优对贵
限 保 反担保 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 任,并承 放弃一切抗 。连带 证 责 责 诺 辩权 贵
公司 予反担保人的任何 容或其它容忍,或延 行 反担保人的任何行 或 整给时间宽 缓执 对 动 调
等,均不影响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负之保证责任。
六、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 的签订
合同、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 的保 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 充、 除,而受到签订 证 补 删
影响或失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有
效。
七、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反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反担保;
2、反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其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
担保;
3、反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属夫妻共
同财产的,反担保人已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且即便今后反担保人与其配偶离婚,反担保
人及配偶仍同意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4、反担保人承诺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确有
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5、反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所列财产均未设立抵押、质
押、转让等任何限制。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反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
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
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
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本反担保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费用由反担
保人承担;
6、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对贵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则反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
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反担保保证书第二条所述款项及费用全部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