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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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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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精选 12 篇)
合同 篇买卖 1
答辩人:广西 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路 XX 里19 号,组织机构代码:199452-
6。
法定代表人:林 X,董事长。
就上诉人覃书 X与黄 X、广西 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广西 X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XX 公司)特作如下答辩:
一、黄 X与XX 公司并不存在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合同纠纷案件
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覃书 X或黄 X如果认为黄 X与XX 公司存在或成立挂靠关系,他们应依法提供证据
予以证实,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黄 X与XX 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二、XX 公司的员工林小 X与黄 X“并没有 立口 ,把 工程交由黄订 头协议 该 X”实施。 ,
黄X怎么获得并实施涉案的工程,XX 公司不清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覃书
X或黄 X认为林小 X与黄 X“订立口头协议,把该工程交由黄 X”实施。 ,他们应依法提供
证据予以证实,但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林小 X与黄 X“订立口头协议,把该工程交
由黄 X”实施。
三、黄 X不是 XX 公司的员工,XX 公司与黄 X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代理权发生争
”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 XX 公司与
黄X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四、XX 公司虽然与发包人即 XX 县交通运输局订立了《合同协议书》,但双方根本就
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订立不等于合同就履行,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是两码事,社会生活中有不少合同
订立之后并没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 当事人 自己提出的 求所依据的事 或者反 方 求所依据的事 有对 诉讼请 实 驳对 诉讼请 实 责
”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哪方当事人认为 XX 公司履行了与发包人即 XX 县交通运输局订
立的《合同 》,就 当提供 据加与 ,在本案中,并无 据协议书 应 证 证实 证 证实 XX 公司履行
了与 包人即发XX 县交通运输局订立的《合同协议书》。
综合以上四点可知,除订立《合同协议书》外,XX 公司与涉案的 XX 县20xx 年通村水
泥路工程的 No9 标段的工程无关,不享有权利,自然也不应承担与此相关的纠纷的任何法
律责任。
“五、本案根本就不能适用《中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 人没有代理华 为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该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水泥不是限制流通物,不是非自然人才能购买的物。《物资采购合同》的双方
为黄 X与覃书X,XX 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不能约束 XX 公司。
其次,《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中,没有任何一处涉及 XX 公司的名称。覃书 X有何
“ ”理由 相信 黄 X有并不出现的 XX “ ”公司的 代理权 ?没有。
最后,从本案的情况看,覃书 X供应水泥给黄 X,他也认定黄 X是 受人,他提起买 诉
讼也是以黄 X作为被告,XX 公司是被一审法院追加为被告的。覃书 X根本就不存在相信黄
X具有 XX 公司的代理权的事实。所谓的表见代理,与其说是覃书 X的表见代理,不如说是
一 法院想当然的表 代理。何况,直到覃审 见 书 X向黄 X供应水泥完毕为止,黄 X都没有以
“ ”所谓的 被代理人 XX “ ”公司的 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何来的表见代理?
一 法院判决审XX 公司与黄 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六、覃书 X与黄 X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他们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1、一 判决确定的 款审货274365 元,金额准确。
覃书 X认为其货款应为 281015 元,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没有事实
根据与法律依据。
2、一 判决确定的利息审10974.6 元,金额准确。
覃书 X认为合同本金余额 4%的利息指的应是月利息4%,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因为,他与黄 X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对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清楚明了,其不应翻悔,
“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覃书X“ ”主张 违约方应支付我方违约金叁万元 ,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覃书 X与黄 X“ ” “ ”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只对 利息作出约定,并没有对 违约金作出
约定,并且,更重要的是,覃书 X“ ” “在一 并没有主 金 ,其上 后才主审时张违约 诉 张 违约
”金,二审法院不应支持。
请二审法院驳回覃书 X的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 XX 公司不与黄 X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覃书 X货款与利息应由黄 X自己给付。
此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 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 篇买卖 2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 上收 章的并非答 人,答 人没有与被答 人 生 关系,因而货单 货签 辩 辩 辩 发 买卖
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 ”根据被答 人提供的 据 示,在送 上 收 人 名 一 上 名分辩 证 显 货单 货 签 栏 签 别
“” “”“”是 、 等人, ,答 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 工经查 辩 员 ;“ ”而且在 公司盖章 一栏上盖
“ ”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 ,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
方形的收 章,因此答 人并没有收到 被答 人的 物,依法不需要支付 款。货辩过辩货 货
二、退一步 ,即使双方 生 交易,根据被答 人提供的 据 示,被答 人并不讲发过辩 证 显辩
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 106717.1 元)并非 其所有,而是一归
“ ” “ ”家叫做 有限公司 的企业,经查询 有限公司 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
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
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
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
是有差 的别(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
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
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
8344.8 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
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
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 218103 “ ”元,应当减去属于 有限公司 的送货单货
款106717.1 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 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
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 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
生 交易,根据被答 人提供的 据 示,有一部分 物不属于被答 人的,而且 有一过辩 证 显 货 辩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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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精选12篇)合同篇买卖1 答辩人:广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路XX里19号,组织机构代码:199452-6。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就上诉人覃书X与黄X、广西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广西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特作如下答辩: 一、黄X与XX公司并不存在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覃书X或黄X如果认为黄X与XX公司存在或成立挂靠关系,他们应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黄X与XX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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