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决定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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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通用 5篇)
行决定 篇执 书 1
xx 省xx 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监刑暂执字第 2号
罪犯宋,女,于 1977 年11 月2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 xx
省xx 县。x年5月30 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 xx 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同年 11 月29 日经本院决定被 xx 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 12 个月止 x年11 月28 日。
x2 年5月24 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 xx 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2 年12 月19 日
xx 县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 179 号刑事判决 ,以犯 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书 贩卖
处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因罪犯宋当时正在哺乳期,
本院于 x3 年5月13 日作出(x3)刑 字第执1号 予 外 行决定 ,决定 罪犯宋 予暂 监 执 书 对 暂 监
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 x3 年5月10 日因罪犯宋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 xx 县公
安局监视居住,x年11 月25 日本院作出了()少刑初字第 25-1 号刑事判决, 罪犯宋犯参对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 毒品罪,判 有期徒刑四年,并 金贩卖 处 处罚
人民币 5000 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 有期徒刑一年,并 金人民处 处罚 币 3000 元;前罪未
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7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
年,并 金人民处罚 币 15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x年4月10 日作出()洛少刑终字第 6号刑事裁定, 回上 , 持原判。驳 诉 维 x年4月22
日,罪犯宋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x年5月4日本院
立案后认为,罪犯宋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目前哺乳的婴
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
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x年5月18 日
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 xx 县人民检察院、xx 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xx 县人民
检察院、xx 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
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理 明,罪犯宋于经审 查 x年12 月20 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x年6月17 日我院向 xx 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
见函,xx 县人民检察院于 x年6月18 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于 x年12 月20 日分娩
一男 , 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 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婴 现婴 华 诉讼
第(二)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112 号《予外行暂监执规
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罪犯宋 予 外 行, 行期 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对 暂 监 执 执 间 x年12 月19 日止。
xx 县人民法院
x年八月三曰
行决定 篇执 书 2
______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执
……罪犯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
______ ……罪判 罪犯处(刑 种 和刑期罚 类 )。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
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经,罪犯______确系 孕的 女怀 妇 (“或写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 儿的婴 妇
”女),不宜收 行。依照《中 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监执 华 诉讼 (二)
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行决定 篇执 书 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铁县政强执决字
[ ]第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 工程 划 可设 规 许 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 法建 建筑物 ,建筑面 平方米。此行 已违设 处 积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
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
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
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铁岭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行决定 篇执 书 4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南京弘 广告有限公司润(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88 号2幢储 2220 室)
本机关于 20xx 年11 月13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
[20xx]00010 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 年11 月20 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
公路K1153+192m 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 33.1 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
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
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 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
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 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
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之日起对 书 60 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 69 号, :邮编 210004, 系 :。联 电话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20xx 年9月4日
行决定 篇执 书 5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 因( 案 由) 一案, 反了违(行政处罚理由) 的 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规 对
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 决定,处罚 {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理决定的复 申 已于 年 月 日 理完 。复 决定处 议 请 审 毕 议 书(文号) 已于年 月
日送达。由于(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 ,也未 行 字第 号复 决定 。诉 执 议 书 (根
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 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 制措施:规 强 1、时间、地点、方
法、方式、程序等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 复 或提起行政 的途径。如:你 位请 议 诉讼 单
本 制 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决定 之日起对 强 执 处罚 书 60 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 3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 复 完 且已 送达复 决定 的,写明在送达复 决定 之日经 议 毕 经 议 书 议 书
起15 日内起诉。)
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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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通用5篇)行决定篇执书1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监刑暂执字第2号 罪犯宋,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年5月30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x年11月28日。 x2年5月24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2年12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犯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书贩卖处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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