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精选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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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精选 23 篇)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1
       申 请 人:于,女,19xx 322 日出生,汉族
    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xx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地 址:xx 市东路号第二行政中心
    申请人于认为 xx 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
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按照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赔偿申请人邮寄费的行
政复议申请,我厅于 20xx 327 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 54日向我
厅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
复议。
    xx 年五月八日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2
    申请人:xx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xx xx 大道 162
    被申请人:xx 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局长
     住 所:xx 市七里界路 2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20xx 10 19 日作出的冶建罚字【20xx】第 11 号行政 决处罚
定不服,于同年 11 30 日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本办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
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xx 12 4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3
    申请人:师范学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被申请人:xx 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泉丰环费字
[20xx]0000)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 20xx 512 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我局本
着查明事实、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行政复议问题得到解决。
    申请人于 20xx 7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
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xx 市环保局
    20xx 711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4
    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 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 号行政 决处罚
定,于 20xx 318 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 20xx 617 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
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5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______ [ ]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审查中, (
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6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 59 16 401 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 2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 238 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 137 号。
       申 请 人:裴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 224 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545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
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 20xx 715 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于 20xx 722 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
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7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林子豪)
    浙环复决[20xx]6
       申 请 人:林子豪,女,汉族,1992 812 日生,住安徽芜湖奥韵康城
       被 申 请人: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州市学院中路 299
    申请人林子豪被申请人州市环保局公开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电厂 20xx 年十
项污染物度检测报告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 20xx 11 25 日依法受理。行政复
议期间,申请人于 20xx 12 10 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 止决定 议终 8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仙居下各镇人民政府

标签: #决定

摘要: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精选23篇)行政复止决定篇议终书1    申请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地址:xx市东路号第二行政中心  申请人于认为xx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按照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赔偿申请人邮寄费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4日向我厅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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