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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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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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下文是保险集
团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
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
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
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
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
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
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
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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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且投资人合计控制
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50%以上股权;
(二)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 6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总资
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投资人已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最近 3 年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处置风险进行并购重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
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2
(二)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
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保
险子公司。
第六条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
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
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
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整合前后保险子公司
的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筹建方案,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
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
等;
(四)保险集团公司章程;
(五)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六)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投资人董事会或者有关机构同意
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以及投
资人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
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八)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
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股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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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下文是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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