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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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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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
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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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 商标专用权,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
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
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
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
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
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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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
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
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
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
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
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
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
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
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
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
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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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
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
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
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
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
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
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
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
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
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
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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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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