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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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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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
出,通过节能监察执法进而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可以缓解当
今的能源短缺现状,能提高用能单位的效益。下文是西安
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
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
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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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
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
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
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
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
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
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
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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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
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
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
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
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
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
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
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
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
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
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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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通过节能监察执法进而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可以缓解当今的能源短缺现状,能提高用能单位的效益。下文是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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