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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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民办教育对于促进我国整体教育事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与保障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在本市面向社会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
事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
育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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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划、国土、价格、民政、体育、审计、公安、税务
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终止
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普通中专学校(卫生、师范类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利用互
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由市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
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办理。
申请举办体育、艺术类等专业的学校,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同
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
批。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报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参照各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并公布本市各类民办学校
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实施审批。
2
第七条 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
标、办学规、办学层次、办学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
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
属捐赠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
数额、用和管理法及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员名单;
(四)校、教师、财会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行政
定,并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
应当发办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后,应当法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办理,并以公告。
条 举办者应当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资义务。
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实、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
产出资。以货币以外其他式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资产评估
评估;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产形资的,所占比不得
超过
3

标签: #教育

摘要: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民办教育对于促进我国整体教育事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欢迎阅读!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与保障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面向社会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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