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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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
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
改,能够享受 10 天婚假和 158 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
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20xx 年辽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20xx 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
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 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
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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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
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外,由于现实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较复杂,立法中
难以完全列举。为此,根据全国人大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
法管控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
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所有依法登记夫妻 婚假都增加 7 日
草案删除“晚婚”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
妻,增加婚假 7 日”。
依照此前我省对晚婚人群普遍执行办法,“3+7”的 10 天婚
假适用到更多夫妻。增加婚假 7 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
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成为一大亮点。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 所有符合规定妇女 产假都增加 60 日
草案删除“晚育”规定,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
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日,配偶享有护理假 15
日”。
依照此前我省对晚育人群执行的办法,“98+60”的 158 天产
假,扩大到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
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5】 配偶护理假 15 日 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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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晚婚规定删除,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妇,其配偶也享有
护理假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 有《独生子女证》夫妻仍可拿奖励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草案增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
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
根据 20xx 年 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
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
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
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
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
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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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2】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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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tt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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