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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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
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
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
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
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
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
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
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
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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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
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
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
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
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辐射
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经环境保护部门批不得拆除
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放射性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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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
评价文依法经批领。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
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
限值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
的辐射防护用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位责任,作规
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通,及时查清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
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工作所及
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
,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并使其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格执行放射源保贮存制度,
实防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所在环境保护部门备
,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发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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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办法 #浙江

摘要: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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