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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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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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审判实践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
发展,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和欠科学性,尤其反映在再审程序
的启动上更为突出,表现在制定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的不合理
性、启动主体的不科学性、启动事由的原则性、启动程序的模糊
性。本文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启动事
由及程序规范等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结合民事审判实
践,参照国外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
立法思想修正、启动主体的资格、启动事由的具体化、启动程序
的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和阐述,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和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民事审判再审程序、民
事审判再审程序的启动、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依照通常的定
义,再审程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再审程序皆为民事
审判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⑴。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和实体权利,提高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等,起到突出的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事由、程序等规
定缺乏科学性,或者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在操作上具有不规范性
和随意性,实践中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三
方都不满意的情况。所以,对再审程序及其实践中具体做法做必
要的研究,对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对民事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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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的指导等,都将大有裨益。而再审启动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是再
审程序改革的关键,因此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参照国外
再审程序启动的有关规定,拟就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
启动发表管见,以供商榷。 对再审程序启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分
析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而
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确
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但该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是尽管民诉法为发动再审程序设计了三种方式,即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由法院自行发动、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实际效果
似乎不够大,仍有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无法通过再审获得纠
正;二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不断再审而受到严重破坏⑵。
正因为如此,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此深感不满,以至于希望求助于
诉讼制度以外的途径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
案件三番五次地进行再审,裁判不停地被更改,诉讼成了无底的
黑洞,这种不断改变的裁判给民事诉讼制度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不
公正的裁判,它不仅鼓励败诉方通过缠讼来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又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乃至法律本身的权威。造成我国民
事再审程序动作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设置程序的指
导思想偏颇的问题,又有具体规定不尽合理或者不够明确的问
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力求修正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
启动。 再审程序立法思想的分析。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建
立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论之上的,而并不重视终审判
决的稳定性和终局性,尤其是忽略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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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对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无
次数限制的再审;根据民诉法第 179 条规定,只要有新证据足以
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即可再审,从而使当事人只要发现了新的证据即可要求再
审,甚至可以在一、二审中故意隐瞒证据,将之留待两审终审后
利用该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
绝对化、扩大化、造成了一些案件出现多次数再审,根本不符合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原则,一方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司法
资源的严重浪费,违背效益原则,不利于裁判的既定力和稳定
性;另一方面,这种拖延无法实现程序的正义和实体的正义,不
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谚有云“法忌迟延”、“迟来的
正义非正义”。这就说明了程序的迟延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重大
损害。还要看到如果程序迟延将会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可
能酿成更大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安定⑶。 再审程
序启动主体的分析。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
途径主要有三种: 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 178 条规
定,再审可以由当事人发动,一方面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
权,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使当事人的诉权获得了充分
的法律保障。但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目前仍缺乏明确的程序
规定:1、关于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
定;2、关于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做出答复的期限没有明
确的规定;3、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明确;4、法
院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
从程序上进行规范,不能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得视,使问题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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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和欠科学性,尤其反映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更为突出,表现在制定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的不合理性、启动主体的不科学性、启动事由的原则性、启动程序的模糊性。本文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及程序规范等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参照国外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立法思想修正、启动主体的资格、启动事由的具体化、启动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和阐述,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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