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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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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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
甲方(供货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
则,就商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
1、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
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甲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
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3、进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立。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
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
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
日起生效。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促销、特价商品、
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1
4、甲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
供实物样品及相关说明书。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
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
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
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
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 pos 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
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
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回收。
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
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
准执行。
第二条 供货
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
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
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
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在接到订单 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
(确认);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
2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
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
必须在传真前加盖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
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
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 20天调
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甲方不得强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销售其它供应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定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
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
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
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
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8、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有关部门举
报。
第三条 货物验收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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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销合同安徽省甲方(供货商):乙方(零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商品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1、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2、甲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3、进销价格由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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