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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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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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
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
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
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
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
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
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
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
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
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
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
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
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
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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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
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
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
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
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前面谈到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
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
证。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
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
效率。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
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
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
定。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
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
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
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
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首先,
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
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
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
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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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
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在当庭宣读
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方有利
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
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
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
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
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
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
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根据刑诉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
方则无此规定。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
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
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
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
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
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
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
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
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这样在庭
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
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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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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