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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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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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中较为基本和常见的经
济和服务组织,从改革开放至今,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
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示范社建设
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
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
营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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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
务、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
房管、交通、林业、水利、扶贫、质监、商业、金融、环保等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业务的指导、扶
持、服务、监督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据职责,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
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组织、指导、培育、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的传统手工业、农业机械作业、农业休闲
观光等服务的农村居民可以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综合服务社可以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
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
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
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所在
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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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为城镇户籍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林权,下
同)的居民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转为城镇户籍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居民依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其合作社成员身份。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可以成立或者以农
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
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成立或者解散农民专业合作
社,也不得强迫农民以及其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
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
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具有资质
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
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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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中较为基本和常见的经济和服务组织,从改革开放至今,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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