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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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
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
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
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
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
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
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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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
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
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
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
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
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
会、主席团,依法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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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指导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行下列职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助村民委员会成工作移交;
(六)建立选举工作案;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选票、选民等。
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
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人单数组成,可以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
产生,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
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信、作正派、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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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办法 #黑龙江

摘要: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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