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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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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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非机动车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而频繁被盗已成为不少城市的
一个顽疾。下文是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
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
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 51 厘米以
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 51 厘米以
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
动的、车轮直径 51 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
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
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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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
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
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 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
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
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
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
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
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
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
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
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
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
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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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
置。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
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
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
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
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
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
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
过50 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 20 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 200
厘米,车宽不超过 80 厘米,车高不超过 100 厘米\\\(不包括车
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
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
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 36 毫升,设计最高
时速不超过 24 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
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
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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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非机动车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而频繁被盗已成为不少城市的一个顽疾。下文是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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