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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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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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多篇
[引言]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多篇为范文海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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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监 督 检 查 篇一
第五十九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
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
件备案制度。
第六十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
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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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建 设 用 地 篇二
第三十六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
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
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
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
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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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
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
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
土地所在乡\www.fanwenhai.com\(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
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
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
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
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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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多篇[引言]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监督检查篇一第五十九条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六十条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第六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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