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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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通用30篇)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1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2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用)、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3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用)、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2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篇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