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思想汇报(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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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处分思想汇报(通用12篇)受处分思想汇报篇1为进一步规范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塔城地区纪委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二、回访教育的主体、对象及时间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工作由县纪委和各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和审批处分权限组织实施。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2、回访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监察对象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13、回访时间。根据所受处分,应在处分期限内开展回访教育,处分期满则将其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回访教育期限: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的党员干部为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一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二年。回访教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三、方法和步骤(一)精心准备1、开展回访教育前,由实施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回访教育工作,回访教育小组人员可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科室)中选派。2、回访教育小组成员应熟悉回访教育对象的违纪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精心制定回访教育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3、及时向受处分党员干部单位通报开展回访教育活动的日程安排,必要时邀请单位相关领导及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参加回访教育工作。(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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