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案例(精选3篇)

最新民事上诉状案例(精选3篇)最新民事上诉状案例篇1上诉人:深圳市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9x25519x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深圳市区路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湖南省县镇平村一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1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