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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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通用 3 篇)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篇 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
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
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
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
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
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
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 23 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 3 年来妇女
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
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
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
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
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
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
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
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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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
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
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
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
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
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
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
等”是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
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点问题,是很大的一
个不和谐因,二是危害法律的严。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
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
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认为可有可无,可以行也可
以不行,法律的严与力将会然无存。三是严重影响社会
稳定与和谐。如,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生产和建设社会主
新农村的生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害妇女投
三个文明建设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无其
”而多社会矛盾,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如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现社会的平和正义当今社会的
点、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视并尽快
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2
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从主方面,主要有以下点:
一是“男”、“男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虽然
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年遗留下来的“嫁去的女,
泼出去的”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
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座谈时,有的村部就直
,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以来
都是“嫁去的女,泼出去的”,我按老传统办事。因
此,“男”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
二是部分干群众制观念淡薄,以村国家法律。一
群众以“村民自”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
等方式,然违反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
一些村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
包权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补偿产权益。
在我与乡村部的座谈中,几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
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做出
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国家法律的现象
普遍。而一些地方的导以及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面,以重和保障“村民自”或“法不
”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监督查,对侵害
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之,甚至推诿扯
顶着,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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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调研报告

摘要: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通用3篇)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篇1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1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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