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汇编(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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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汇编(精选 31 篇)
融资租赁合同汇编 篇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20xx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7 次会议
通过)
法释〔20xx〕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已于 20xx 年 11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
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
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1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
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
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
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
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
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
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
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
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
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
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
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
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
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租人承,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
利,受让方为由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
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
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物权,出租人主张
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第三人在
租人交时知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
依法抵押登记的;
(三)第三人承租人交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
或者地区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明第三人知或者应当知标的物
为租赁物的其情形。
3
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汇编(精选31篇)融资租赁合同汇编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1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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