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精选8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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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精选8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1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1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2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