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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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 6 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篇 1
殷某于 20xx 年 2 月 16 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
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 年 6 月 6 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
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
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
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
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
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
提交协议书 2 份,证明 20xx 年 1 月 29 日至 20xx 年 1 月 28 日期
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
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
安公司 20xx 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
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
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
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
问结果表明:20xx 年 1 月 1 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
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xx 年 6 月份,殷
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
1
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
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
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
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
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
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
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
方均未上诉。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篇 2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 20xx 年 10 月 30 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死亡。20xx 年 6 月 20 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
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 年 8 月 6 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
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
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 1954 年 7 月 26 日出
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
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xx 年 7 月 26 日,陈老汉年满
60 周岁。其于 20xx 年 3 月 2 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
求某科技公司支付 20xx 年 7 月至 20xx 年 3 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
金。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
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
老汉年满 60 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2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 20xx 年 10 月 30 日因
工死亡,而陈老汉 20xx 年 7 月 26 日才年满 60 周岁,不符合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 20xx 年
7 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篇 3
工伤保条例》第 26 条定,对区的市级劳动
定委员会作出的定结不服的,可在定结之日起 15
省级劳动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定申请。人单位未
就劳动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定,相关定结果为法院认定
劳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 20xx 年 3 月 6 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
,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 年 6 月 3 日,
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院,并于 7 月 24 日出
院。杨师傅于 20xx 年 5 月 27 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于 20xx 年 6 月 19 日被劳动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定支付了
200 。20xx 年 8 月 27 日,杨师傅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认为劳动
定委员会认定的杨师傅的伤,但未申请再次定。由
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杨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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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 #议案

摘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1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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