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意向项目)申请书(模版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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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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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固定 借款 篇资产 1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
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
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
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
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
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
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 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结
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
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
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 息 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 期支付的本息计 结 该
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
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
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
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 息 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计 宽
个月不支付利息。 限期内利率不 ,但遇 息日 不复利 算。 限期 束后自第宽 变 结 时 计 宽 结 个
月开始正常 息,如 月有固定 算日, 自起息日起至 固定 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计 该 结 则 该 结 该
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
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
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
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
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
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 内。借款方 在 出上述账户 须 发
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给贷款方。
借款方 按用款 划用款。如延 用款,除 于 次 划用款日前须 计 迟须该计 天 面通知 款书贷
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
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 款方有 止 款,并保留立即 已 款部分本息贷 权终贷 对 贷
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
生效,否 款方因 金不便、不能适 供 金之 任,由借款方自 。如因国家 划则贷 资 时 应资 责 负 计
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 按 向 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 表,并每半年向 款方提供须 时 贷 财务报 贷
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
借款方的生 活 和 状况,借款方有 向 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 料,并 予产经营动 财务 义务 贷 资 给
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
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 格按 款 划或本合同的 定 款本息及有关 用。应严还 计 规 偿还贷 费
2.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
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
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 款 , 于 定 款日前一个月向 款方提出延还时应规还 贷
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
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 向 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 、有效的。证贷 实
2.借款方保 本合同 下的 款 款 用,不挪作他用。证项 贷 专 专
3.借款方保 按 向 款方提交使用 款的有关材料证时 贷 贷 (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
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 更、改制、承包或 主管部 批准 行关、停、并、 ,借款方保变 经 门 实 转时
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
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
借款方 向 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 或 包方的 文或有关文件应 贷 门 发 发 ),但接收债务的单
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
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
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
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
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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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借款篇资产1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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