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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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精选 30 篇)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 1
你于 20xx 年 9 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
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 xx 县核电公路 11 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
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 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xx 年 8 月 30 日作出“林罚字
【20xx】第 32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
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机关
(地址:族自治县 xx 镇路 52 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 xx 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族自治县林业局
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 2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被处罚人:王
姓名 王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 36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 年 11 月 16 日(森林
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
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
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
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 32 条第 1 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 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
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某县人民
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
2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 3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 年 x 月 xx 日
身份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 现住址:xx xx 街道 xx 区x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
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码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 县 xx 街道 xx 区x
经依法明,你(你单位)20xx 年 6 月 23 日,正和林业工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的 xx 县家具加工的加工场地
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无法提供合
手续证明,20xx 年 6 月 25 日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
。20xx 年 6 月 30 日,经执法现场调查核实有 5.88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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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精选30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1:你于20xx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xx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xx】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xx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xx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族自治县林业局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篇2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被处罚人:王姓名王性别男年龄32岁工作单位无住址市区路36号单位名称无地址无法定代表人无职务无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50元罚款;(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即刻停止行为;(3)无警告。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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