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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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精选 31 篇)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篇 1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
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
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
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
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 号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 22 号片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 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
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 年 6 月 16 日至 20xx 年 8 月 16 日;
签约时间:20xx 年 6 月 16 日至 20xx 年 7 月 16 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
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1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
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 90 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 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篇 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 998 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 年 8 月 5 日生,户籍地址梅巷
新村 7 幢二单元 1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11 月 19 日作
苏府征20xx11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
(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苏区住房建设
和市市政局(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梅巷
新村 7 幢二单元 104 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
村 7 幢二单元 104 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证号:苏
证市区字第 10165462 号,房屋登记筑面积为49
测绘筑面积为 51.82 有违法建筑面积 24.3
。朱鸣婵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 19.9
2
。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 7 幢二单元 104 房屋向苏州市住房
置业担保立抵押贷款 7元,债务履行期限 20xx 年
12 月至 20xx 年 12 月 11 日,至 20xx 年 8 月 13 日尚欠贷款余
3389.33 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朱鸣婵。隔壁 103
房屋产权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由母
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正成房地
咨询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正成房地评估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评估价值
为 425805 元,及附着物价值为 65977 元,违法建筑残值
3645 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
日起 5 个月(20xx 年 11 月 20 日至 20xx 年 4 月 19 日)内,后延期
20xx 年 5 月 5 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房屋征收
户评估报告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
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成补偿议。签约期届满后,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房屋征收补偿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
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补偿方式作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
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
征收协商会。据,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办
法》《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
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评估价值 425805
元,及附着物价值为 65977 元,合计 491782 元。支付前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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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精选31篇)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篇1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1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县人民政府年6月16日房屋征收决定范文篇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xx〕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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