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规定(精选8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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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规定(精选8篇)银行结算规定篇1银行账户管理基本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银行分支机构申报。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1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2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