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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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精选 5 篇)
最高额担保合同 篇 1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
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
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
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
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
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
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
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
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
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1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
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
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
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
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
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
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
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
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
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
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
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
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
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
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
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而解,不
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
同》、《借款合同》的解、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应承
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不因乙方发生合
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
删除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
3

标签: #担保

摘要:

最高额担保合同(精选5篇)最高额担保合同篇1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1第二条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2.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2.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最高额反担保债权3.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3.3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3.4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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