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协议(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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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协议(通用30篇)学校安全责任协议篇1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心愿。教育管理好学生,使其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家庭和学生自身的责任,构建学校、家庭、学生本人共同防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特与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以下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没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告诫的;2.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3.学校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加以封闭或增设警示标志的;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1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6.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7、上学时教师没有和家长进行交接,放学时教师没有护送并和家长履行交接手续的。二、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1.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无关,或与学校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的;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教育管理或告诫职责,学生不服从管理或不听从告诫,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4.在放学、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5.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送往医院治疗再发生意外,病情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