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精选3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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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精选 3
篇)
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篇 1
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致: 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 有限公司(下称委
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
同》,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 (债权人/受益
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万元
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
保。
本人 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
(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
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
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
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 为
1
万元人民币(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担保
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
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
证合同为准。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
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
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贵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
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 贵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
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
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贵司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
□ 贵司实际代偿本息×10 倍(可放贷款比例)× %
/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贵
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 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起两
年。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
2
二十四个月;被担保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四、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债务(如本保证
书第二条所述)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
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借款合
同》(即主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债务,本反担保人保
证在到贵公司索偿通知书后十个工日内无条件代为清
偿,不得提出任何销主,不得带任何条件,不得有任何
每逾期一日加收日万分之的滞纳金)。
、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
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
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
的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无条件承担第一的反担保责
任,并承一切抗辩权。贵公司给予反担保人的任何
容或其,或延缓执行对反担保人的任何行动或调等,
影响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负之保证责任。
、本反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担保合同、委托人/借款人与债
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合同、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保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反担
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影响,本反担保保证书始终
有效。
、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3

标签: #担保

摘要:

保证反担保合同(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精选3篇)保证反担保合同(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篇1保证反担保合同(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宗方超律师制致: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保。本人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担保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贵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2)可得利益损失:□贵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贵司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贵司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限年月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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