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精选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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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精选 29 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 1
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xx 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 20xx
年 7 月 17 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 20xx 年 7 月 17 日
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 0009067 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
于 20xx 年 7 月 15 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 AQ5290)驶离漂阳路 1377
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 1377 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
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
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
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 20xx 年 7 月 15 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
越漂阳路 1377 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
漂阳路 1377 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
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
20xx 年 7 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 AQ5290 车穿越设置禁止
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 1377 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
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
1
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 1377 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
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80 条第 1 款第 1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8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
罚。
xx 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 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请人:
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 8 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
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 201 号 2、成都
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
锦江区龙舟路 54 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 20xx 年 7 月 6 日向申请
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 20xx
7 月 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街道
陈家堰村三组 9.526 亩集体土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
2
用权人。申请人有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
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因,一变更手续申请
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连续多 2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
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
土地的使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
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地许可证》已经作的书
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
地许可证仍然。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
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出限期拆除
决定。4、由于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 1994 年 12 月 16 日向陈家
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
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
来的性质。申请人的后续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三条的规定,因被申
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
《成都市锦江区地许可证》的信。5、申请人有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
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知申请人具体
反的条也没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
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
村三组土地不“拆院院”范围于国家征
。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
中,此次执法是因为一的“拆院院”需求,行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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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决定书(精选29篇)行政复议决定书篇1申请人:姜某,男,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队法定代表人:______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申请人称: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经复议审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1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xx市公安局分局____年____月______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篇2行政复议决定书锦复决字„20xx‟第1号申请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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