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心得体会(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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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心得体会(通用 23 篇)
安全生产法培训心得体会 篇 1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
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
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
方面一一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
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
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
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
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
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 18-48 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
几项重要内容一一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
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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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 17 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
可以正常存在,会有展和大的机会。者以为,这是
本法始至终在强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实体
现。
比如新法第 20也沿袭—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
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金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
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
件合格的手段,就是要大资去建造购买安全设
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
生产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
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
有投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
工处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的要和行业
会,以及群众的监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新。其中
明显的是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
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 24 条第三明确规定了应配备
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配备了注册安全,就
能充发挥注的管理知识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
2
全管理过于薄弱的不速显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平,从而为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力和技术支
持。新法 38 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
将行政规定上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规定源国家安监总局
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规定》,上为法律意
后的新法 3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情况如实记录,并从业人员通”。这项规定在通
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企业都能学
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现和清除隐患。要企业会并做
到了我管理,其在防事故方面的作用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
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得多。这是源头预防的思想`题中应
之义
,新法的这些。比如为了防中等职业学校
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事故,修正后
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 25条中明确要“应当对生进行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必要的动防学校应当
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
能真正应用中,就效避免习学生由于技术水
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安全事故,从而到保习学生和其
职工的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分体现了“预防为
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将这些规定实落到实处,才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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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法培训心得体会(通用23篇)安全生产法培训心得体会篇1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一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一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1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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