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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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精选 8 篇)
2025 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篇 1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
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
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
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
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
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
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
1
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
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
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
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 3 倍;生物制品的注
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
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
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
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
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
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2025 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篇 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
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
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
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
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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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
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5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部内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
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
具加盖药品注册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资料的核查、对申
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
查意见和核查报告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审查意见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 ;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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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精选8篇)202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1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1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202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2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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