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融资质押担保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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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融资质押担保合同(通用 3 篇)
公司债券融资质押担保合同 篇 1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
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
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
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
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
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
有人。
第五条 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
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
1
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
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
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
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
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
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
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
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
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
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
(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
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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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
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
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
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
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
(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
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或在此之前偿债券本
金及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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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担保 #公司

摘要:

公司债券融资质押担保合同(通用3篇)公司债券融资质押担保合同篇1出质人:____质权代理人:____债券发行人:____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1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7.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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