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障的议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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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议案(精选 3 篇)
关于社会保障的议案 篇 1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
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
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
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
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
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
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
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
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
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
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
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 1601 年就颁布了《济贫法》,
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 世纪初又制定
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 x 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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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 x 年就签署了《社会
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
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
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 300 多个。而我国的社会
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
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 1982 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
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
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
可操作性。而于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
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于民法体
随着我国国际地升高尤其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
响作用,我确有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系统的、适应
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我国尚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
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立法的少,且内容并主要适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
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颁布的各种
以 规定 、 行 、 决定 、 意见通知法 等
出现,而地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发布,不
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不相合,而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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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不健全,部利益和地利益的色彩较浓人自扫门前
,也就正确统一实施。
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
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收入城镇福利 与农村
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
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至今仍未建立意义上农村
会保障制度,承担天灾力难以乐观,有的
风。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国家统中的
数据资料计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
国为 5.29%区则从 1-14%分布,悬殊较;从财政社会保障
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 11.47%在 3-25%
分布,差距更明显次是保障标准平衡,存在保障标准高
并存的现北京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
标准在 300 ,而有些地方则不足 100 城市居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存在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养老、
地养老、储蓄养老、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城镇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
险、救救济等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行政部、民政
门管理,相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层次
,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实行省级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
(地)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层次,出现少部
分地保障有,大部分地都保障力的状重制
协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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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社会保障的议案(精选3篇)关于社会保障的议案篇1安徽代表团童海保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一、案由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1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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