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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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精选 5 篇)
强制拆除公告 篇 1
本机关于 20xx 年 11 月 13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xx
11 月 20 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 K1153+192m
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 33.1 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
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60 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
(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 7 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
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苏省
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 69 号,邮编:210004,联系电
话:。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年9月4日
1
强制拆除公告 篇 2
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 20xx 年 7 月 9 日依法作出通崇
执法罚[20xx]第 3025 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
行催告程序后,于 20xx 年 2 月 12 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
[20xx]第 001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
园新村 3 号 11 幢 102 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 10 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
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9月28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 3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 50
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
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
路上行约 50 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
2
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之日起 7 日
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理、搬移、保管,由你(单
位)自行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强制拆除公告 篇 4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地址:南京市玄武江路
88号2幢2220 室)
本机关于 20xx 年 11 月 13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xx
11 月 20 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 K1153+192m
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 33.1 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
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60 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
(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 7 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
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苏省
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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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拆除公告(精选5篇)强制拆除公告篇1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年9月4日1强制拆除公告篇2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20xx年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罚[20xx]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0xx年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20xx]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园新村3号11幢102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20xx年9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特此公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公告篇3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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