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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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精选 3篇)
党 开除党籍 分决定 篇员 处 1
李卫国,男,1962 年3月17 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20xx 年1
月加入中国共 党,家住大徐 后林村。产 镇
1993 年8月至 1994 月6月,浙江省象山 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县 产
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 29 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区 5号地块 1弄
2幢)。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卫国作为建造该幢楼房的项目经理即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
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20xx 年4月4日上午,该幢楼房西侧 2
单位 1至5楼粉碎性倒塌,导致该楼房的住户被害人陈某被压死亡,财产损失重大。
“经4.4 ” 事故技术专家组 对奉化市居敬小区 29 幢楼房坍塌事故原因技 分析, 以下术 认为
原因 致 楼房坍塌:一、施工 量存在 重缺陷, 致 体承 力和整体性 重下导 该 质 严 导 墙 载 严
降。1.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如砂浆强度严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等。2.
未按图施工,如基础墙体厚度由 370 改为 240 等。3.构造措施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如
未设马牙槎、钢筋锚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当,严重影响房屋整体性和墙体承载
力。1.架空层墙体违规拆改严重。2.架空层部分房间改变使用功能。三、结构设计个别墙
肢安全储备不足。经委托鉴定,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该楼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
当、结构设计个别墙肢安全储备不足也是该楼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据此,奉化市人民法院于 20xx 年8月21 日作出判决,以李卫国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卫国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
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卫国开
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xx 年2月22 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
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2月22 日
党 开除党籍 分决定 篇员 处 2
,男,X年X月出生,X族,X市X镇人,文化程度,X年XX 月加入中国共 党,产X年
XX 月参加工作。X年XX 月至 X年X月任 XX 市XX 局长、党委委员,X年X月任 X市副局
长、党委委员。错误是:贪污公款 33 万元。X年X月至 X年X月,在担任 XX 市副局长、党
委委员,分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 33
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的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中共 XX 市纪委会研究,X年
XX 月XX 日,报中共 X市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决定自 X年X月XX 日起生效。如
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市纪委、市委或XX 市纪委、XX 市委,XX 省纪委、XX 省委直至中央
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 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年XX 月XX 日
党 开除党籍 分决定 篇员 处 3
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1956 年3月出生, 家店 人,高中文化,顾镇1996 年11 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1999 年11 月至 20xx 年12 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20xx 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 年5月,石半坡村 解决群众反映 烈的道路建 滞后的 ,召开村民代表会为 强 设 问题
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 4.5 公里,预算需投入 21 万元。为确
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 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
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 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 15705 元,财政以奖代补资
金43757 元,村民捐资 17370 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 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
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 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 支出实际 为159379.28 元,但是在
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
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
德兵分别于20xx 年1月11 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 万元、7万元的施工
建设税票两张,其中 15 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
印件及 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 22 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 元,石
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 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
用19449 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 元,结佘111.72 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
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
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 20xx 年5月17 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 20xx 年5月17 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20xx 年5月18 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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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精选3篇)党开除党籍分决定篇员处1 李卫国,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1月加入中国共党,家住大徐后林村。产镇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区5号地块1弄2幢)。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卫国作为建造该幢楼房的项目经理即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20xx年4月4日上午,该幢楼房西侧2单位1至5楼粉碎性倒塌,导致该楼房的住户被害人陈某被压死亡,财产损失重大。“经4.4” 事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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