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通用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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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书(通用 33 篇)
房屋征收决定 篇书1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 市xx 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 xx 市xx
区潮鸣寺巷潮鸣苑 16 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 市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 2号 建国路站房屋征收线
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 2号 建国路站工程 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线 项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
请人于 20xx 年4月11 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 20xx 年4月14 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 年4
月14 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
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 20xx 年4月22 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
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
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 年6月27 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
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
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
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
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 xx 区凤起路
60 号3单元 401 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 4255525.52 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
下:
1.被征收房屋的 款补偿 (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 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 20%):672046.40 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 5%):168011.60 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 元/月㎡12 个月):54035.52 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 1次):1200 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
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
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搬迁腾空 xx 区凤起路 60 号3单元
401 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 人如不服房屋征收 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 之日起请 补偿 书 60 日内向 xx 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 市中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被申 人级 诉讼 请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 篇书2
房屋征收部门:xx 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xx 县路号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波
被征收人: 男 身份 号张 证
被征收房屋:xx 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 20xx 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
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 号),同日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 公安局地 片区改造 目用地范 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对块项围 动产
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
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 20xx 年11 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
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
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
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 年6月25 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
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
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故县政府于 20xx 年11 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
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
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 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房屋征收决定 篇书3
征收人: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 位:单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
公司地址:x镇平塘王工业园。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 20xx 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
(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
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
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
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 平塘王工 园房屋在上海路 目 划 范镇 业 项 规 红线
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
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
138 户已达成协议 127 户,仅剩被征收人等 11 户,完成征收比例达 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
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 达成 。门 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行 法》补偿暂办(合政〔20xx〕175 号)、《合肥市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
〔20xx〕121 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 〔规20xx〕57
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
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
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合
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 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x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 日
房屋征收决定 篇书4
根据《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施 》补偿实 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规
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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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书(通用33篇)房屋征收决定篇书1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建国路站房屋征收线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建国路站工程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线项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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