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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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通用 12 篇)
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 篇 1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
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经营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厦门空港快线客运中心经营许可证。
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 台,经营线
路: 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运输
资质驾驶员 名。
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
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
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
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
在每月 1 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
上月 26 日至次月 25 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
1
台数定额收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 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
车辆 台,甲方应收客运代理费 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代理
费元),乙方营运车辆以 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代理费,如乙
方当月车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
甲方核实后,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 ,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
月客运代理费。(车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乙方营运
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 10 日前,将运输车辆
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
次月 25 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
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 10%收取,站务、微机售
票费按 1 元/人收取,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 10%收取),在次
月 25 日内,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安全责任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乙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法
律、条例规定的有效证、,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站营运。乙方
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常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状况
良好。在营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营运车辆每班次的安全检测
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有的安全责任。乙
方全面负责客运车辆运输安全,严格按《交路发20xx】2 号
规范管理客运车辆》的文件精神管理,确保“三
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具体为:1、三进站:危险
2
品不进站、关人员进站、关车辆进站;五不出站:载客
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出站、驾驶员资格符合要求
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出站、“出站登记表”经审核签字
出站)乙方进站车辆运行必须按相关条例在始发站进行安
如发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
法律责任及民事纠纷一律由乙方承担
3、双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的经营条积极组织,合理配
载,负责中心客运站内宣传务与管理。甲方为乙
方提供售票,由乙方负责使用及保管。在中心客运站
内甲方负责为乙方运车辆提供售票、车、上客、停
务,按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4、乙方在甲方进站车辆,须有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必须经
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保的营运
车辆方可报班。营运期间,乙方须保证车容整洁,车厢卫生,车
完好,按规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在甲方场内指定区域
班上客。
5、乙方车辆进站证进甲方客运,须悬挂有效线路。营运车
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
场经营秩序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私自
在站内客、揽货或设点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途甩客、
客。
3
摘要:

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通用12篇)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篇1甲方:乙方: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经营事项1、甲方负责提供厦门空港快线客运中心经营许可证。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台,经营线路: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驾驶员名。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二、经营结算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1台数定额收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车辆台,甲方应收客运代理费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代理费元),乙方营运车辆以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代理费,如乙方当月车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甲方核实后,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月客运代理费。(车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乙方营运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10日前,将运输车辆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10%收取,站务、微机售票费按1元/人收取,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10%收取),在次月25日内,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安全责任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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