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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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通用 3 篇)
案件分析报告 篇 1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
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
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
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
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
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
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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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
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
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
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
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
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
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
年 26 岁,被告人徐某今年 39 岁,在犯罪时均已满 14 周岁,具备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
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
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
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
供述和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同实施犯罪行了计划
人分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2
首先王某出,寻找一个、能包嫖宿饭店,到深夜
时抢劫“小姐”饭店老板,并定由王某一人事先嫖宿
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
,3 人同实施抢劫。 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
两被告发短信,3 人到王某嫖宿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
,王某、某两人来到饭店老板孙夫妇房间,由王某
刀架某的脖子威逼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
挣钱快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财。并被告均认
到劫取财会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压制反抗的过程中
可能会成人身害,为了非法财的目的,希望这
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明被告人对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
行了商量,并达成了共识
王某出,寻找一个、能包嫖宿饭店,到深夜时抢
“小姐”饭店老板,徐某和某均然同意,并且共商量
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明被告害被害人的时是在抢劫行
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
害行为。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压制
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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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分析报告(通用3篇)案件分析报告篇1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1(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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