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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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精选 3
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篇 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
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
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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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
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
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
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
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
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
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
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
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
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
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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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
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
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
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缴费年限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
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
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
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
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
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定职工,
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续工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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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 #条例 #细则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篇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1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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