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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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 3篇)
加 控 整与 批工作意 篇强 规调 审 见 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14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
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控规修改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 四区
”一城 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
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
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
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
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
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
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
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
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
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
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二、控规修改的类型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
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
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
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 、已批准的 划或城市 ,增加公共服 施、公共安全专项论证 专业规 设计 务设
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 ,在一定范 内 化居住用地、商 服 施用地、公共服 施等经论证 围 优业务业设 务设
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 ,在一定范 内合理 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经论证 围 调
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 按划 方式供 行政 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 生、社会福利、社拟 拨 应 办 疗卫
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 或已批准的 划,修改城市道路、 道、市政管 等 划专项论证 专业规轨 线 规导
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 ,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 目,需 控 行修改的(包含因经专项论证 项 对 规进
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 属修正用地 界的;权边
(8) 区 划局研究后 定属 划 制失 的。经 规 认规 编 误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 用地 划 可 范 内,涉及多个居住、商 服 施用地地设 规 许 证 围 业 务业设
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
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 用地 划 可 范 内,在不改 各 用地面 、用途且 足相设 规 许证围 变类 积满应
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 合具体情况 城市道路、 道、市政管 等 划的 型、 高、用地位置及结 对 轨 线 规线标
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 ,在不增加 容建筑面 ,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 及经论证 计 积 线铺设满
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 建 目用地范 内各 用途用地的 界 行修正的。对 设项 围 类 边 进
三、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申请对职权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向区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并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前述管辖范围向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论证同意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
管委会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局直接办理。
2.办理
区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办理的,区规划局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
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
的,区规划局将必要性论证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
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控规修改
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修
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按照区内各 用地布局合理、开 建 及居住类发 设
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
平衡后,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 用地增减平衡的, 同步提交建 用设 应 设
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 材料。论证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由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也可由区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2.办理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并将修
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
请文件,说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诉求等;(2)修改方案;(3)修
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
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 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
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四、加强控规修改论证工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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