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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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通用 14 篇)
行政答 状 篇辩1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 10 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 族,汉20xx 年9月出生,住 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 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 000 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
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 面 定会 表》补偿 积认 审 (以下简称《会审
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 施 法》补偿实 办 (20xx 年2月17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 20xx 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定: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
地 安置方案具体事补偿 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
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 “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 协助征地
”补偿登记、调查 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 面 定会补偿 积认 审
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
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 ” “ ”二、《会 表》并非是 上 人 房屋合法性 的 定,而是 其 面 的审 对 诉 认 对 补偿 积 认
定。
1“ ”、上诉人以 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为由,
“ ”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 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等
“ ”同于 房屋合法性认定 ,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
“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 房屋补偿
”面积 的多少。
2“ ”、答辩人认定上诉人 房屋补偿面积 依据的是《x市征地 施 法》补偿实 办 (即x市人
民政府 103 号令)。《x市征地 施 法》第十一条 定,取得市、补偿实 办 规 县(市)房屋产权管
理部门 20xx 年7月1日以后 的房屋 属 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 以房屋 属颁发 权 证书 积 权 证书
为依据。
《x市征地 施 法》第十二条 定,未取得市、补偿实 办 规 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xx
年7月1日以后 的房屋 属 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 由区、颁发 权 证书 积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 年1月1日以后 建的房屋,一律以建 用地批准文件、建兴 设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 内,围1982 年4月1日至 1986 年12 月31 日 建的兴
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
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 年3月31 日以前
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
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
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 表》不具 可 性。审 备 诉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
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
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
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
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
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
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
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
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 20xx 年6
月8日作出的,在《会 表》作出之前,工作人 已 就上 人房屋 面 做了大审员经 诉 补偿 积问题
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
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
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
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
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
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xx]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 一 作出, 管理相 人来 立即 生拘束力。为 经 对 对 说产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
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
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
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
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
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
“ ” “ ”的产生规制 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 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
“ ”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 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
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 000 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 人民法院级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 年12 月10 日
行政答 状 篇辩2
答 辩 人:xx 市xx 区人口和 划生育委 会,住计 员 xx 市x村x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xx 区 生委主任计
委托代理人:祁,法律司务所主任
因被答辩人诉至xx 市xx 区人民法院,不服并要求撤 答 人依法作出的亭 征决字销辩计
(x0)214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依据。被答辩人诉称的内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指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
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实质是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挑战和
对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挑衅。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否则,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二、被答 人已 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定条件,但被答辩 经 辩
人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执行法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
了二胎,事 清楚,不容抵 。实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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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通用14篇)行政答状篇辩1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族,汉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面定会表》补偿积认审(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施法》补偿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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