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_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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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
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
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
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
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 证据种类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第七条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
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
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 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
的笔录。
第十条 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
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
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
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
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争议有关的物
证或现场通过进行拍照、测量等勘验活动,将勘验结果制成的笔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章,出示省级
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有关单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
据、记录、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
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
困难的,以将复印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
认复印件、制件、摘抄件、照片与件相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困难的,以收集
制件并明制作方法、制作时、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相关话语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出物品清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
方式确。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见证人不
或者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抽样取证对定案件
事实有实质影的,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明依法有的利和提供
证或者隐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须收集身份复印
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件。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向人或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
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对;
询问人阅读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
者以其他方式确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
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询问人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制。
第二十五条 对涉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
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
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见证人不或者
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作,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委托的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协助的,应当及时告委托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政、电信、行等单位予协助配合的,应当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
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批准以依法对与涉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先行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
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见证人不
或者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记保存通知书上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依法先行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以不行政处罚的,定解先行
保存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以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
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提出告,节严重恶劣部门依法处
理。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案事的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是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摘要: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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